大理州關于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大理州
關于規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保障全州信訪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及時準確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文明反映問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以致出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等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中,信訪人仍然越級上訪或不通過法定程序提出救濟請求,擾亂信訪秩序的。
(二)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或者已經簽訂息訴罷訪協議并實際接受相關補償救助,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反復登記或越級上訪的。
(三)集體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拒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場所走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影響公共秩序的。
(四)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五)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六)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七)采取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披麻戴孝、擺放花圈等蓄意博取關注行為的;采取跳樓、自焚、服毒、攀爬建筑物等過激方式表達訴求的;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八)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九)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體平臺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資金等支持和幫助的。
(十)以信訪為名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動的。
(十一)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十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在北京重要區域,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省、州、縣(市)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進行纏訪、鬧訪的。
(十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從事信訪活動的。
(十五)其它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四、對于初次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經教育、勸阻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信訪并且有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仍實施違法行為的或信訪事項已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訴罷訪協議,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策劃、煽動、串聯違法信訪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關于從重處罰情形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對社區服刑人員未經批準離開居住地開展信訪活動的,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符合法定條件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收監建議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或批準機關應依法作出裁定或決定。
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在辯護、代理過程中煽動、教唆委托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手段解決爭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積極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堅決依法打擊信訪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信訪部門各司其職、協作配合,依法處置違法犯罪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大理州委政法委員會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信訪局
2023年6月2日
來源/大理信訪
編輯/張玲
責編/張玲
審核/朱曉天
終審/楊鳳云 吳洪彪
網友評論文明上網,理性發言